根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信監委[2016]02號)要求,凡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本辦法和自身知識、能力、工作經歷,自愿申請監理工程師登記,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延續登記。
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組織的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中的信息系統監理師考試且成績合格為申請初始登記的基本要求之一。
另,根據《關于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電信監辦[2016]02號),至2016年12月31日,評審機構在資質評審中,對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視其為經過登記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該部分人員可在監理工程師登記工作啟動后按有關要求通過所在企業辦理監理工程師登記手續。